扬职鉴〔2016〕2号
各县(市、区)鉴定中心、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考评人员: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评定和考务档案管理,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评定及考务档案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鉴定成绩评定要求
1、理论知识成绩评定。批改试卷人员用红色水笔阅卷,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评判,不得随意更改考生试卷内容。客观题评判要对错分明,主观题评判要明确扣分原因,评判中有涂改需签名;流水作业批阅试卷,相应题栏需签名;成绩汇总要与卷面成绩一致,总分不合格的,分数用红笔登记。
2、操作技能成绩评定。存档试卷应信息全面,记录表中检测记录扣分和得分等信息均需填写,检测人和核分人签字确认;加工后工件及未加工工件均需打码编号,编号统一为考生准考证号,编号需与技能评分表一致。成绩汇总要与卷面成绩一致,总分不合格的,分数用红笔登记。工件检测后,按常温常态存放备查。考核中有电子数据产生的,需进行数据备份备查。
二、考务档案保存期限要求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对下列日常鉴定考务过程档案收集整理并归档:鉴定申请资料(个人申报表及鉴定申请表、申报花名册)、考核方案、鉴定任务通知书(下联)、试卷交接单(下联)、考场记录、评分记录、成绩汇总,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以上档案资料保存期一年。批阅过的理论试卷、答题卡应收集保存,保存期一年;操作技能考核工件应编号保存,保存期6个月,如技能操作是笔试也应保存一年、机考内容刻录光盘保存;委托保存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保存期限和要求。根据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收集保存的原则,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做到职责明确,衔接有序,互相佐证。
三、考务档案保存设备要求
所有鉴定所应设立档案室,档案应保存在安全、干燥、通风之处,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环境,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明确职责,归档时应查验档案的完整性。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可以登记造册,经批准后定期销毁。未履行好档案保管职责,造成档案尤其是永久保存档案遗失、损坏的,擅自销毁未到期档案的,伪造涂改档案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