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技师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院教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不断提高我院的教科研水平,推动学院的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充分发挥学院各级教研组织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科研是实现学院提升内涵的重要内容,是教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全体教师要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尊重教育规律,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第二条 教育科研包括教育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与评价、教育教学心理、课程改革、信息技术教育、课堂教学、德育、教师教育等方面的课题研究、案例(课例)研究、教学反思以及经验总结等。
第三条 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每一位教职工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教师是学校教科研工作的主力军。行政领导、教研组长、骨干教师要以身作则,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求真务实,作好表率作用。
第二章 组织职能
第四条 学院设立教研室,加强对教科研的计划管理、制度管理、队伍管理、过程管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等,为教职工开展教科研活动提供业务指导。
第五条 教研室负责制订学院教科研工作计划,进行学院教科研工作总结,管理好教科研档案资料。组织协调本院教科研工作,完善教科研工作网络。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院教研室负责组织、申报各级教科研课题,以及对已立项的课题检查和日常管理。学院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开展教科研讲座,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科研素养。
第七条 各系部教科研工作由系部统一组织,负责制订系部教科研工作计划,进行系部教科研工作总结,管理好教科研档案资料。组织协调系部所属教研组织开展工作,同时接受院教研室业务指导,服从学院教研工作安排。
第八条 教研组由所属系部领导,负责制订本组教科研工作计划,进行本组教科研工作总结,管理好教科研档案资料。组织协调本组教师开展工作,同时接受院教研室业务指导。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教研室负责制订学院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设立年度教科研工作目标,经上报院长室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教研室负责将学院工作目标向各系部分解,并履行过程督导及对系部教科研工作年终考核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部负责制订系部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教科研工作目标,经上报分管院长批准,院教研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系部负责对所属教研组的工作目标、计划、总结进行审定,履行过程管理及对所属教研组的年终考核评比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研组负责制订本组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教科研工作目标,经上报系部主任室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
1. 鼓励全院教职工申报各级各类教科研课题。课题申报人应为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实质性的工作。
2. 院级课题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院级课题申报的时间为每年10月份,12月份下达立项通知。院级以上课题以上级通知为准。
3. 所立项课题要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鼓励来自实践、服务实践的研究课题。提倡原创研究,鼓励战略性研究。
4. 所立项课题要有事实和理论依据,立论理由充分,同时又要确实做到内容具体,方法步骤切实可行。院级课题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上级课题研究周期以上级要求为准,一般以2年为宜。
第十五条 课题过程管理
1.院级课题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召开有教研室成员参加的开题论证会,并将经专家论证过的开题报告上报教研室。在研究过程中要接受教研室组织的中期评估。
2.市级以上各类课题研究进程按上级课题研究要求进行,课题负责人应主动向教研室汇报课题研究进展。
3.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研究方案认真开展研究,努力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应将反映研究情况的资料及时上报院教研室存档,汇报和沟通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教研室对立项课题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成果管理
1. 院级课题研究完成后,都应填写《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申请表》,教研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论证,课题组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反映研究过程的阶段性材料等,课题结题鉴定主要检查课题是否完成预定研究任务,并初步评价研究成果的价值。
2.市级以上课题的结题鉴定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院教研室负责组织协调。
3. 各级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向教研室递交《课题管理手册》、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音像资料、实物等),教研室负责对课题的申报表、实施方案、课题研究过程的原始资料、数据记录、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成果鉴定意见、成果获奖文件等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存档。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教科研工作的考核按照《仪征技师学院教科研成果转化为工作量的办法》、《仪征技师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每学年教研室组织专家组对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和评估,对具有显著意义、对学校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教科研成果,院长可对负责人追加奖励。
第十九条 对各级教研组织教科研工作的目标考核,按照学院相关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统一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